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艳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0********32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1564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艳玲、孙立明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69元、利息739元,逾期利息2132.28元,(自2019年2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6日),共计20640.28元,并以17769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康海涛、康金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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