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朝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1********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857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朝兴支付原告宋起山羊款2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宋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被告许朝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