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德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8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2156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1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2019年新垒的位于原告等人上山道路上(2016年8月6日民事调解协议书中所述道路)的三处墙。其中:第一处,砖墙,该墙与被告张德凤盖房时所垒后院墙相连且高出张德凤家后院墙,最低处高出约95cm,最高处高出约143cm,该墙长约208cm。第二处,石头墙,该墙紧挨第一处需拆除的砖墙,高约130cm,长约180cm。第三处,石头墙,该墙位于与第二处需拆除的石头墙垂直的南北走向的墙中,起始处与第二道墙外墙皮相距约330cm,该墙长约140cm,高约135cm。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德凤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