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德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1********8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21民初2156号
案号
(2020)冀0321执10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2019年新垒的位于原告等人上山道路上(2016年8月6日民事调解协议书中所述道路)的三处墙。其中:第一处,砖墙,该墙与被告张德凤盖房时所垒后院墙相连且高出张德凤家后院墙,最低处高出约95cm,最高处高出约143cm,该墙长约208cm。第二处,石头墙,该墙紧挨第一处需拆除的砖墙,高约130cm,长约180cm。第三处,石头墙,该墙位于与第二处需拆除的石头墙垂直的南北走向的墙中,起始处与第二道墙外墙皮相距约330cm,该墙长约140cm,高约135cm。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德凤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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