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1501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青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阎庆海人民币本金150,000.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8日,计36个月,利息为27,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至本金结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原告阎庆海承担1,000.00元,被告林青江承担3,675.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林青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