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秀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1********8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青民初字第2390号
案号
(2020)冀0321执恢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秀侠、周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伟彩礼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丁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丁伟负担940元,由被告周秀侠、周自红负担1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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