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灿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4********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4民初475号 |
案号 |
(2020)粤1324执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07600573】。根据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一、确认原告李丹与被告徐灿明、惠州市福缘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惠州市福缘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徐灿明返还购房款1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购房款192000元为基数,由被告惠州市福缘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徐灿明从2020年5月11日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至债务清偿日止)给原告李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三、被告惠州市福缘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徐灿明支付律师费13000元给原告李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四、被告惠州市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福缘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徐灿明返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7.5元,由被告惠州市福缘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灿明负担。本案原告李丹诉被告廖树英、惠州市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渊文、惠州市福缘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徐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此裁判文书于2020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