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11662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4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208.03元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滞纳费);二、被告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5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彭军负担(诉讼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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