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1048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津0104执20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芦建东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杨志借款本金17000000元;二、被告芦建东于2016年6月30日前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杨志自2013年11月7日始的借款利息,如被告芦建东未按上述履行期限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则被告芦建东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杨志逾期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天津冠锜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禾锦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日照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同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芦建辉、华勇、朱庆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71458元,减半收取85729元,由被告芦建东承担,被告芦建东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杨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08-10
发布时间
2016-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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