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东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4********3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3421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5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滦平县翎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89623.03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28日违约金为6112.33元,此后以189623.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滦平县翎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留购费498元,在被告滦平县翎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费用后,案涉挖掘机(型号305.5e2、设备序列号we208311)所有权归属被告滦平县翎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三、被告滦平县翎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14700元、律师函费490元。四、被告张东武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滦平县翎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80元,由被告滦平县翎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东武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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