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81********1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6民初3365号
案号
(2020)冀1026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郝鹏飞支付原告吕海林货款1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郝鹏飞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郝鹏飞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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