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81********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3365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1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郝鹏飞支付原告吕海林货款1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郝鹏飞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郝鹏飞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