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22********5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4民初4535号
案号
(2020)冀1024执恢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姜红芸、杜宁宁偿还申请人付广梅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8年6月5日的借款45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姜红芸偿还申请人付广梅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8年8月9日的借款4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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