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4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1594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1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雄伟、董小艳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558120.53元、罚息31356.54(截至2014年7月17日),及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雄伟、董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28805元。三、被告吴江永基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井荣、费尚平对被告吴雄伟、董小艳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034、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114元,由被告吴雄伟、董小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2 |
发布时间 |
2016-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