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3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91民初854号 |
案号 |
(2018)苏0591执3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平、王琛、倪仙红、苏州亚盛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司亚栋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平、王琛、倪仙红、苏州亚盛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亚栋律师费49800元;三、如被告王平、王琛、倪仙红、苏州亚盛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司亚栋有权就被告王平、王琛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花南家园11幢1101室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0372元,由被告王平、王琛、倪仙红、苏州亚盛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王平、王琛、倪仙红、苏州亚盛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时间 |
2019-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