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4民初3497号
案号
(2020)赣0424执1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郑明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偿还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27315.6元、利息2820.35元、违约金1417.63元、手续费511.78元共计32065.36元(暂计至2019年7月7日)。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实欠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告郑明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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