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1民初975号
案号
(2020)赣0731执1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邹军应承担上述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邹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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