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975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邹军应承担上述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邹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