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6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7刑初63号
案号
(2020)津0117执1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张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1月21日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孟会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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