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422********2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2077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恢1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德华美石材经销处石材款62647元及利息(以6264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保全费696元,共计137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郭静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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