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3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3民初2712号 |
案号 |
(2020)鲁1103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营运费4万元及利息(以为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4.35‰计算;驳回原告张永营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魏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