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6********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6715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4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71140.97元、利息9278.87元、罚息、复利9221.7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龚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300元;三、若被告龚国华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龚国华名下车牌号为第4页共4页苏en88u6的纳智捷轿车(登记证书编号320018222003)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由被告龚国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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