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桂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0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8696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2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永飞与被告苏州臻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二、被告苏州臻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飞人民币1899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6147)。三、被告桂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永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1.50元,由原告李永飞负担人民币25元,由被告苏州臻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桂敏负担人民币516.50元(原告李永飞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臻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桂敏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798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9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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