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4********5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83民初1444号
案号
(2020)冀0983执3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骅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578ku号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原告闫志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000元;二、被告何为依责赔偿原告闫志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861132.96元;三、驳回原告闫志国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何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093000628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22元,减半收取10961元,由原告闫志国承担161元,由被告何为承担107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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