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5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3民初5959号 |
案号 |
(2020)粤1323执2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80209601950】。一、被告李国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骆志能73569.2元。二、被告李艳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骆志能73569.2元。三、被告李国送与被告李艳阳之间对对方应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骆志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李国送、李艳阳连带负担;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李国送、李艳阳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