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燕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8********1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4民初883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燕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日钦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日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吴燕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