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2567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凯截止至2019年8月12日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借款本金101125.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7655.45元(2019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全部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崔凯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125.09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7655.4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及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告崔凯不能按期履行,则原告可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崔凯于2020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律师费5751.22元。四、被告祝营、王磊、杨昭弟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及第三项确定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崔凯、祝营、王磊、杨昭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