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平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3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2民初620号
案号
(2020)冀0922执1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对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品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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