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平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3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2民初620号 |
案号 |
(2020)冀0922执10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对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品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