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6********0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01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恢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4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7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尹华、丁燕秋对被告尹杰的上述偿付义务向原告王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尹华、丁燕秋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杰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军对被告张军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5467.50元,被告尹杰、尹华、丁燕秋负担6682.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尹杰、尹华、丁燕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