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2民初3498号 |
案号 |
(2020)皖1202执4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5月27日,被告娄殿全尚欠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租金合计428965.78元;二、被告娄殿全于2020年6月4日前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及逾期利息计98120.36元,消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逾期及逾期利息;三、被告娄殿全保证以后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即从2020年7月(含本月)起每个月的15日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还款12969元;四、被告周敏自愿为被告娄殿全上述第二、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娄殿全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娄殿全、周敏应当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款项,并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429元,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抵扣。被告娄殿全若无能力支付上述款项,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车牌号:皖f52070车架号:lceamcbexh0094864、皖ff727挂,车架号:la9940d3xk0azy100)与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娄殿全、周敏继续共同清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758元,减半收取3879元,由两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