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3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102民初3240号
案号
(2020)桂1102执恢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梁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亚革欠款本金21158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本金40000元,从2019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其中本金171582元,从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按年利率6.99%计付利息,从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按年利率10.49%计付利息,从2019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99%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利息还应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本案诉讼费2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斌承担。被告梁斌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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