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75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春祥、任淑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79,761.65元及至2018年1月3日的利息680.21元,本息合计80,441.86元。2018年1月3日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7.55%计算。二、被告栾士军、任淑英、乔文杰、杨海艳、于东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杨春祥、任淑环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1.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杨春祥、任淑环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