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大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703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武、韩淑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239,999.75元,至2018年4月9日利息31,676.20元,本息合计281,676.20元,2018年4月10日起,依然按照年利率12.87%计算利息,还款方式为:2018年12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9,999.75元,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偿还239,999.75元本金从2018年4月10日起的利息。二、被告高大海、张金生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不再向焦守莲、徐葛主张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025.00元减半收取3,512.50元有由被告徐武、韩淑平、高大海、张金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