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洪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58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延辉、唱红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本金49030元,利息19751.98元,本息合计68781.98元(2019年1月9日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及罚息);二、被告徐国庆、尹洪光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要求被告孙玉敏、刘立忠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费161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延辉、唱红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