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0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55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广兴、李想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贷款199,987.23元及利息38,709.22元(至2019年1月15日),本息合计238,696.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019年1月16日至借款还清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87%计算。二、被告孙晓磊、辛雨、吴涛、黄鹤、李雪蕾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1.00元、 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宋广兴、李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