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覃丁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301********5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2民初3385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1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覃丁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信丰县梓源建材经销部支付价款5122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价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信丰县梓源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3元,减半收取4461.5元,保全费3126元,合计7587.5元,由被告覃丁荣、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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