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8807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连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5734.12元;二、被告张连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4075.45元;三、被告张连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573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日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32元,由被告张连鹏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