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1********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1民初3146号 |
案号 |
(2020)冀0681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赵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被告刘小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