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8********0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刑初533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江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何同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江南、何同飞退赔被害人赵伟7708元,退赔被害人陈珊珊3329元;被告人江南、陈磊、何同飞退赔被害人张天华11408元;退赔被害人陈金林900元;退赔被害人吴静21199元。五、扣押在案的1个吸壶、3个开锁工具、1副白手套和3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