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安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0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5643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8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安康确认结欠原告张曼借款本金4万元,同意于2020年7月3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归还1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1万元(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张曼,账号:62284834657867684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沭阳县支行)。二、被告刘安康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曼律师费4000元。2三、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就4万元本金的未履行部分及4000元律师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刘安康负担,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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