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3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11刑初114号
案号
(2020)黑0111执8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3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姜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37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吕江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30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王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本院(2011)呼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期限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五、被告人孙艳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六、被告人王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期限;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七、被告人李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期限)。八、被告人李清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九、被告人金和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十、被告人何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十一、责令被告人赵库退赔给被害人王传英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退赔给李春海违法所得人民币139 420元,退赔给被害人李玉刚违法所得人民币8 000元;责令被告人赵库、姜坤、孙艳宝、吕江帆、王博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孙波违法所得人民币8 000元、杨凤和人民币4 200元;责令被告人姜坤、王治退赔给被害人周洪亮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清华退赔给被害人侯波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责令被告人姜坤退赔给被害人王静、王彩霞、吴铁生违法所得人民币68 150元。十二、被告人赵库违法所得人民币31 821.71元、森宝公司214 263元、姜坤违法所得人民币221 909元、黑ad10707号牌海马新源轿车、黑a509yd小型厢货车、萧乡明珠三期7号楼1、2单元下车库、宏达2号楼3号车库、滨北7号车库、建设街省四院生态园小区10号楼1-2层14号商服,依法予以追缴;查封的两块土地及扣押的附属收益,手机卡13263668888,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依法返还给被害人。顺鑫小区8号楼地下车库北数3门、宏达小区2号楼1号车库及其余扣押车辆、物品等,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依法返还。十三、被告人赵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传英损失7126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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