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2575号 |
案号 |
(2019)苏0505执2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苏房商高新合同201608060101)于2018年6月26日解除,原告肖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56号1幢262室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回转手续。二、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自伟返还购房款480000元,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苏州喜临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吉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肖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62106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06元,由原告肖自伟负担12056元,由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喜临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吉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5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690775080U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0号港龙蠡盛大厦20楼20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