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7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2962号 | 
| 案号 | (2019)苏0505执306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马军、支晓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56号2幢111室的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回转手续。二、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马军、支晓蓉购房款1255918元并支付利息(以628918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27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军、支晓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550元、房产交易手续费185元、档案保管费240元,以上合计975元。四、被告苏州喜临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吉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马军、支晓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4.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94.26元,由原告马军、支晓蓉负担2927元,由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喜临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吉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67.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罗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690775080U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0号港龙蠡盛大厦20楼20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