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玉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02********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32民初912号 |
案号 |
(2019)冀0732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段文运与赵玉亮的合伙关系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二、赵玉亮返还段文运多投入资金923529.45元的二分之一,计461764.74元;三、赵玉亮返还段文运多收回资金3511136.28元的二分之一,计1755568.14元;四、赤城县龙关四街南瓦窑路住宅小区未出售楼房22套(建筑面积2267.60平方米),段文运与赵玉亮每人各得1133.80平方米的楼房; 五、车库3间,其中2间归赵玉亮所有,剩余1间归段文运所有,赵玉亮给付段文运车库补偿款4343.50元;六、赵玉亮承担下欠张家口张垣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费11万元,并返还段文运多支付的鉴定费、审计费5250元;七、赤城县龙关四街南瓦窑路住宅小区1号楼及6号楼由段文运开发经营,段文运给付赵玉亮土地补偿款83333.33元;八、以上一至七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九、驳回段文运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78元,段文运与赵玉亮每人负担149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