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浩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4民初1795号
案号
(2020)湘0304执1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查浩然、易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本金207 013.96元、利息(含罚息)4016.73元,合计211 030.6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07 01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6%之标准,从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日止);二、查浩然、易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60元,由查浩然、易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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