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4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6民初423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达顺、张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18209.76元及利息762.98元,共计18972.74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以18209.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达顺、张丹丹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