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22********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2538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7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印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按月利率9.18‰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77‰计算支付利息。(已付的11346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沙河市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孜轩、邢建军、徐粉叶、郑捧鱼、刘密、赵怀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6元,由被告徐印红、沙河市天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孜轩、邢建军、徐粉叶、郑捧鱼、刘密、赵怀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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