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4********7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31民初188号 |
案号 |
(2020)冀0531执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明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彦群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郭明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