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俊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8********1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3民初1367号
案号
(2020)冀0433执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崔俊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洪海货款73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元,减半收取计1,009.5元由被告崔俊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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