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俊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8********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3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崔俊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洪海货款73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元,减半收取计1,009.5元由被告崔俊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