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303 民初 563 号 |
案号 |
(2020)黔0303执3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想分期向原告许杰归还借款本金 75,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85,000.00 元,共 160,000.00 元;具体付款方式如下:被告李想在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期间,在每月 1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 10,000.00 元,余款在 2021 年 2 月 28日前偿还给原告;还款顺序为先付利息,后还本金;前述款项由被告李想直接支付至原告许杰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 0071- 2 -1001 1554 809,开户行:建设银行遵义分行深圳路支行)。二、如果被告李想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则应向原告许杰加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 75,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3 月 6 日起,按照月利率 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且原告许杰有权就被告李想尚欠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许杰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1150.00 元,保全申请费 1,020.00 元,共计2170.00 元,由被告李想负担,被告李想在 2020 年 9 月 1 日付给原告许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