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1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4320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2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谭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给原告陈飚借款本金24,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谭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