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2********0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敏、赵海山共同偿还原告邢德春借款本息43万元。二、驳回原告邢德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2元,原告邢德春负担3902元,被告徐敏、赵海山负担3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