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5********0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60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603执1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爽于2019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9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陆续偿还了4280元借款,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给原告出具15720元借条1份,约定月利息1%,于201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截图(转款记录)、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72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7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15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支持。被告林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凤云借款15720元并支付利息(以15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计算)。如果被告林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元,由被告林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