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05********0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60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603执1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爽于2019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9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陆续偿还了4280元借款,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给原告出具15720元借条1份,约定月利息1%,于201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截图(转款记录)、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72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7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15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支持。被告林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凤云借款15720元并支付利息(以15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计算)。如果被告林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元,由被告林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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